返回 舌战中朝除二氏 风闻西域动诸番(3) 首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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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嗣后一切寺观,或废或改,并无僧道尼姑住持之所,其不在禁例之至圣庙以外,如文武庙、风雪水火龙神一切报本反始之祭,及城隍、土谷等庙,向来亦以僧道专司香火者,其后殿旁庑往往杂供佛像仙真,均宜拆毁。

一、寺观僧道数目查明办理,亦分等第处置,地方官于查造之后,即行昭告:如僧道中平素作恶害民、及民间不拘奸淫诱骗、倚势横行、讹诈钱财、左道惑众,但有实迹可指者,准军民人等各赴地方官呈诉,立即拘拿,讯实重惩;此外不过茹素念经,未犯罪案,或自动出家,或因贫遁迹,昏作平人论,既不许其为僧为道,自应开其生路,筹画教养,俾为良民。除有家室亲属呈请还俗者,听其自去之外,一改寺观为养济院,凡僧道尼姑年六十以上,龙钟衰颓,不能任事者,概送院中养赡,以终余年。一改寺观为工艺局,收留僧道,养而兼教,分有三等:年三十至四十者,学习力作工艺;四十至五十者,力不及学,合作细巧轻易手艺;五十至六十者,筋力愈衰,令作最轻易手艺。以上三等,各因其材而从其愿,惟不得闲居无事。学至成功,力足自给,准其出院,各就生业;不能成功,不能就业,年满六十,进入养济院。所有章程,另方专条,随同刊发办理。自十五岁以上,三十以下,分别性质,从优教育,如聪明俊秀,曾读书识字,粗通文义者,入书院教导;勤能朴实,未经读书识字者,分派各店铺工作习业;其十五以下,无论沙弥道童,均送义塾读书。所有书院、义塾章程,亦专条刊发。以上处分内,尼姑道姑除年老应入养济院以外,四十岁以下,或为佣妇,或愿择配,十五岁以下,或领作养媳,均由地方官察看情形,慎重办理。

一、各僧道尼姑,无论年纪大小,自愿仍归俗家者,悉听其使。地方官派人探询,必须本人之父母、妻子、丈夫、翁姑,或房族长辈到堂认领,与本人亲供吻合者,方准具状领去。如领后仍有流落无依情事,追究认领之人。

一、各僧道尼姑,无决仍归俗家及在官设养教各处,均改服俗家冠服,不得仍作释道装束,僧尼等一样蓄发。

一、各寺观私蓄银钱等货,自官查之后,该僧道等不得私自移藏,听候留拨,悉充善举。

一、各寺观房之内,除动用诸器无干禁例,其余法事庄严音乐及僧衣僧帽,凡释道二教专用之物,均应毁弃,如民间私藏者,一律缴官,量予赏银,或自行销毁,悉听其便。

一、各寺观塑像,除土木偶彩绘画幅应毁坏,其铜铸神佛像,由地方官解司,发钱熔铸;如民间有供奉铜像神像,亦令缴官给价。

一、各寺观改各项各举,以寺观之财产教养僧道,如经费有余,即可扩充,凡民间贫苦之家,无力读书习业,及老年失养、妇女愿守节者,酌量兼收于养济院一项之内,并添设恤嫠善局,永以为例。

一、自宏治元年为始,天下州县不准剃度,如有民间贫苦疾老、无依无养之人,自有养济院收留,不得以看破世故擅作出家之想,或学僧道行径,或就家中焚修。嗣后凡私立教会者,以谋反治罪;擅建佛堂,受戒修行者,照邪都为首例;私藏经卷,茹素供用者,照左道惑众例。

一、除灭邪教先正人心,乡愚无知,狃于习俗,诽谤惊骇,在所不免;地万官酌量改革。凡乡间寺观为各项善举之所,宜派正经绅士,齿尊望重乡耆,开设讲堂,力阐崇正辟邪之旨。该地方官随时考察,限以年月,如在限内化导有方,着为成效者,具详保举。

一、自奉文这日起,予限一个月,查明册报;即自册报之后,予限五个月,即将以上善后事宜,次第兴办。各府府尹督抚查所属办理迟速,随时奏闻,分别劝惩;其各项善举条目,发府尹督抚转饬遵照,不得逾一月以外。

负图看毕,大喜道:‘如此施行,二氏安有不绝根株者耶?弟素有此志,惟嫌僧道太多,禁绝之后,无从安顿。且二千年来人心陷溺,彼教中忠臣义士,未始无人;一旦形格势禁,难免倔强不服,若事刑求,又伤天地之和。弟故筹思再三,迄无两尽之道。”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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