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 舌战中朝除二氏 风闻西域动诸番(2) 首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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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裁革天下僧官、道官,自僧籙司左右善世,道籙司左右正一以下,一概革除;其僧道有泰勒封名号者、追回敕书,所赐紫衣宝朝缴销贮库。

一、番僧喇嘛,红黄—教,自元朝由蒙古国俗尊奉封赏,始有按年轮流进京朝贺之例,本前相因未改;其自宏治元年为始,停止朝贺。

一、龙虎山真人世袭,自宏治元年为始,停止册封,该真人亦无庸进京朝贺,听候归入善后办理。

一、各直省凡有寺观几处,除城隍、土谷、文武庙,非二氏教者,各督抚分饬所属府州厅县卫查明数目,详奏施行,应天、顺天由府尹办理。

一、城隍、土谷、文武庙,暨功德及民,列入祀典者,其后殿旁庑,如有住持僧道,供奉佛天尊塑像者,亦分饬查勘数目册报。

一、僧寺道观之处,女尼道姑焚修庵堂,暨带发修行,托名教会,诵经募化,符咒医病,凡涉释、道二教者,无论庙宇、家堂、但供神佛像位者,亦一体由地方官查明册报。

一、寺观田产房屋,随同僧道尼姑人数,一律查明册报。

一、向来剃度僧道,由僧纲、遵纪司禀县立案,自宏治元年起,一概不准剃度。其孤贫无依自愿出家者,奉文之后,地方官出示晓谕,各寺观均不准收留。应暂归各本处救济孤老诸善堂收养,俟有善后章程,再行办理。

一、自奉文之日为始,地方官即出示严禁,外来游方僧道不得人境;各所属城乡寺观僧道亦不得出境朝山幕化,以凭各就界限,确查人数;其已在境内沿街抄化者,分别押送寺观,暂行安顿。

一、自奉文出示之日起,各专观庵堂中人,除早晚出入两次外,不准擅自出外,听候稽查;民间丧事超亡,生日祝寿,均不准延请僧道礼忏;该地方官察得专观向无存储粮食,专籍经忏度日者,另册登记,每日每口配给口粮米若干,俟善后开办,作正开销,仍不得滥支冒给。

一、自本文出示之日起,无论军民人家,如有供奉释、道二教神佛者,均令毁废;若愚民敬信,不敢焚弃,移送寺观,亦听其使;法器经卷.亦一律不准私藏。

一、自奉文出示之日起,各城乡市镇所卖寺观所需、僧道所用之物,如衣服冠履、木鱼铙钹之类,以及印造经卷、雕塑佛像之店,一切已成之物,均缴送地方衙门,由官本前给资本,侯善后开办,作正开销。

素臣国指与负图道:“此十二条,皆人手稽查之法,其节目较繁,总须各省查造数目,奏报进来,方可逐事施行。惟京城内拿禁许多僧道,稽迟太久,恐有来便。昨闻圣意,拟将前后章程一并发出,二月初一日,即先从京城办起,以后各省报到,随时准行。并密令边省,于查造具奏之后,即照善后章程次第兴办,不必再俟谕旨。如此,则远近画一,时候不甚参差,而邪僧妖道,亦无躲闪之法矣!”负图连声称善。因把那本展开再看:

一、僧寺道观,分别等第,酌量改作。其有田产花业者,仍随房屋充作善居;若房屋卑隘,并无产业者,地方官分别拆毁;系人家自造者,归原主管业。其第一等丛林洞府,改建书院、义塾及先觉、正气、遗爱各祠堂,或作育婴、养老诸院、各视房屋大小,产业多寡,分别办理;第二等寺观,改建工艺公局,及冬夏之月施舍衣粥村药善堂,亦视大小多寡办理;第三等寺观,各以坐落地方所宜增置善举之处,察看定夺。

一、寺观既分三等酌留改作,其委巷隙地,随便构筑之小庙院.本系贫苦僧尼募化栖止之所,亦无财产,不合充作善举之用,一律拆毁,该地方绅民保长不得阻挠;其绅宦家孤寡男妇,晚年习静居处,技修有所,原谓家庵,即令本家收回;如无本家,责成宗族;并无宗族,始由官办。有财产亦一样充拔善举。

一、名山古迹,绀宇琳宫,藉为点缀。如去城较远,不合一切善举之用,改为祠堂,各以地方名宦乡贤,入祠奉祀;此等处所,不须经费,所有原隶寺观收息之四房各业,拨充他处善举。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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